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 、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 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 都更評選申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