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 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 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 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 之機關代辦採購。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 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 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 說明理由。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 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 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