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