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 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