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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
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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