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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營造業之淨值,以其檢附之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
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所載金額認定之。
於前一期淨值申報期間前設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於當期淨值申
報期間後始設立之營造業,以其登記資本額為淨值。
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
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
。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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