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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十一、為提升採購效率,落實節能減碳,應行留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採購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允許廠商電子領標。
  (二)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投標者,招標文件關於投標文件之檔案格
        式之規定不得限制競爭。廠商投標文件電子化之檔案格式不影響
        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拒絕。
  (三)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除有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公開閱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
        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其辦
        理方式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
  (四)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準用公開閱覽要點之規定
        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除工程會別有規定者外,
        其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宜採用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以簡化採
        購作業流程:
       1、訂有底價最低標。
       2、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辦理。
       3、非複數決標。
       4、非屬特殊採購。
       5、非屬統包。
      電子領標、網路公開閱覽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之年度目標達成率
      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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