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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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