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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投標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
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
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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