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323444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
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