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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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