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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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