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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
簽名或蓋章。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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