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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
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
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
    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
    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
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
    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
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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