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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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