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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
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
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
低標。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
    數量之上、下限。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
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
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
    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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