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 關監督。 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監督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