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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
人員為之。
前項採購專業人員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辦法及一定金額,由
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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