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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 (鎮、市) 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
定辦理。
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主
管機關得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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