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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獎勵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由本府所屬機關依公共設施種類劃分
如下,或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一、公園、廣場、兒童遊樂場、道路:工務局。
二、停車場、車站:交通局。
三、市場:經濟發展局。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局。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局。
六、體育場所:教育局。
七、公共托育中心:社會局。
八、公墓、殯儀館:民政局。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說明書指定得獎勵投資之公共設施:本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第二條各款公共設施之位置、土地權屬、使用限制及申請投資期限等,由
執行機關以本府名義公告之。
第一項執行機關之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協調之。
申請獎勵投資案件經執行機關受理及審查符合第五條規定後,應於該公共
設施所在地點、里辦公處、轄區區公所、本府公告欄,辦理公告三十日,
並刊登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周知。但該公共設施用地半數以上為公有
,且申請人已取得其餘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者,公告期
間縮短為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前項公告:
一、公共設施用地過半以上為私有,且申請人已取得全部私有土地之所有
    權或其他使用權利。
二、公共設施用地全部為公有,且由執行機關逕行申請投資興建。
符合第一項但書及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申請人,於申請本府核准獎勵投資時
,應檢附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執行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屆滿後,將異議彙整製作審查綜理表;逾期提出異
議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公告應載明申請人、公共設施位置、土地權屬、使用限制、投資期
限、得異議人及提出異議方法、期間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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