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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
辦說明會,並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其屬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
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
定。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本府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所在地為之。本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刊登在本市新聞紙三日、
本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
或郵戳日期為提出日期;逾期提出者,應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
成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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