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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單元範圍調整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三、依前點規定提審議會審議案件,事業概要之申請人或事業計畫之實施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概要之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組先行審議後,申請人應於
      提審議會前召開說明會周知。
(二)事業計畫申請報核後未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前,更新單元範圍調
      整經範圍諮詢會議先行審議後,實施者應於辦理公開展覽前召開說
      明會周知。
(三)事業計畫已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更新單元範圍調整經專案小
      組先行審議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
      規定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但情形特殊,經審議會同意,且
      實施者召開說明會周知者,免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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