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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更新發展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基金運用、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等事項
    。
二、更新事業科: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工程之擬定、審議、
    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推動等事項。
三、更新推廣科:公辦更新事業開發及推動、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
    管理、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新聞發布、維護工程發包,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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