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7655人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本府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所在地為之。本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刊登在本市新聞紙三日、
本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
或郵戳日期為提出日期;逾期提出者,應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
成前送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