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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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