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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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