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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前條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公共用地部分,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土
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部分,按土
地所有權人實際應負擔之數額計算;其以現金繳納者,以實際繳納數額為
準。
前項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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