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72976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
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
居等相關事項。
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
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
、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
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
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
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
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