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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
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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