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 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本細則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 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