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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
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
、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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