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