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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
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
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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