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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刪除)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
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
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
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
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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