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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
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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