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81003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刪除)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