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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刪除)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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