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 鄉 (鎮、市)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 (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