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68665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
,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
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