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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
,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
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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