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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
別登記。
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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