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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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