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本法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未制(訂)定、修 正前,現行法規不牴觸本法規定部分,仍繼續適用;其關於鄉(鎮、市) 之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