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5355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本局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收取之差額補助費及代金應設立
原住民就業基金,作為促進本市原住民就業等相關事項之用,其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除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新北市議會、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下列職務進用總額每滿五十人時,應至少進用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工友、駕駛、清潔隊員。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本市原住民地區之各機關進用前項人員之總額,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原住
民。
未達前二項進用比例之各機關,應按月向本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
,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計算。
前三項規定於相關勞務委外案件適用之。
各機關之工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工程採購契約總價
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契約約定得標廠商應以契約中工資總額百
分之一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或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實發工資
總額或分包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應向本局設立之專戶繳納差額之代金。
本局應建立原住民就業人力資料庫。
各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用原住民時,得請本局提供人力資料。
各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原住民未到職或任職未達二年而離職者
,各機關仍應進用原住民遞補其職缺;等待遞補期間六個月內,免繳納差
額補助費。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