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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殯葬設施,應定期查核管理情形,並
辦理評鑑及獎勵。
前項查核、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
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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