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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
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
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
課、室。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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