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328006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