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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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