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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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