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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
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
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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