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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
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
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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